近日,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小微企业主因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而被认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
【案情】
2010年,曾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分行申办信用卡,用于投资经营一家咖啡店。2016年,因咖啡店经营困难,曾某某未按期还款,与银行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约还款5个月后无法还款。2021年,发卡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某向银行还款157万余元。2022年,发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曾某某无财产可执行。2023年,发卡行报案,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以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
【检察履职】
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企刑事“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中,重点关注并审查了此案。经全面审查认定以下事实:曾某某办理信用卡系用于咖啡店等生产经营,后无法还款的根本原因在于经营亏损而非恶意占有。关键是,在银行催收后,曾某某积极协商并与银行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且依约履行了5个月还款义务,后续无力偿还实属经营持续困难所致。发卡银行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结果显示曾某某确无财产可执行。
综合考量案件全貌:曾某某透支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银行催收后有明确的协商意愿和实际履约行为(尽管后续因客观原因违约),案发后亦无转移资产等逃避债务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曾某某对透资资金属于正常商业使用范畴,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本质应属民事债权债务纠纷。
基于上述审查结论,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于6月27日,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6月30日,该局决定撤销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检察官有话说】
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应当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审慎认定案件事实。特别是在信用卡纠纷类案件中,不能仅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单一事实,就简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透支资金的主要用途以及被催收后的行为等因素,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确属民事纠纷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撤案监督,切实维护企业及企业主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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