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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首例 妨害安全驾驶罪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以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本院起诉的第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2020年8月,曾某某在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欲从前门下车遭拒而与驾驶员发生争执。曾某某突然情绪激动,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将手伸进隔离栏去扒打驾驶员。驾驶员避开后停车报警,曾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患有双相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2月,侦查机关以曾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此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并定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增设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院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将该案变更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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