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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效果,不断加大各项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联系汇报,健全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
(一)加强与党委、人大的联系,积极争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2017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案,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湖南省政府、益阳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我院积极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引起了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两办”就公益诉讼工作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和支持区检察院依法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我院主动向区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相关规定和职责,报请区人大牵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与区人大内司委建立了诉讼监督案件线索交办、督办机制,一年来已受理区人大内司委交办督办案件2件。
(二)加强横向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与区纪委、监察委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即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监督中发现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督机关发现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和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在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领域形成监督合力,一年来向区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件,提请区监察委参加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调查1件。同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在高新区委和赫山区政法委的牵头下,目前我院与赫山区、高新区 53家行政执法单位实现了信息联网,建立了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在赫山区环保分局、食药监局和高新区环保分局设立派驻检察室。成立了驻益阳市看守所、益阳市女子看守所检察室,积极推进了在赫山区、高新区派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强化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素能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升检察干警履行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能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员额检察官办案机制,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积极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试点工作,即把每一个监督事项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来办理,提升监督实效。
二、聚焦检察主业,扎实开展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一)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为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立案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我院为防止打击不力、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不断改进侦查监督工作,促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扎实履职,审查批捕案件。通过履行审查批捕职能,从司法办案中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正执法。2017年,我院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件,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检察建议5份。例如,2017年11月14日,湖南高速警察在长张高速益阳段查扣一车外包装上标明产地为印度的冷藏牛肉,共321件8025千克,当事人黄纲兴、黄政兴不能提供以上产品的检疫检验证明,公安未予立案。我院认为该车牛肉产地为印度,系国家为预防疾病需要明令禁止进口牛肉地之一,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立案决定。二是主动出击,深挖监督线索。在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积极主动向区人大请示汇报,由区人大牵头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在全区开展“对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对环保、食药监、林业、国土等行政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线索5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3起。如监督区林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占有林地刑事案件1起,区国土部门移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2起。目前公安机关均已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二)以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为重点,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做到“违法必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审查每一起案件,对遗漏罪行、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依法监督,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2017年共纠正公安机关漏捕12人,纠正漏捕后已起诉10人;追诉漏罪30条,追诉漏犯7人,法院已判决3人;纠正侦查违法案件15件。如冷卫兵、曹运球、冷正清开设赌场案,在开庭前被告人冷卫兵的辩护人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兰溪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有赫山公安分局印章的《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以证明被告人冷卫兵系自首投案。我院经审查发现该份说明与该案其他证据不符,有造假嫌疑,遂于2017年12月14日对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局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建议该局出具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首材料需严格审查。该局纪检监察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后,于2017年12月28日回复我院,并附相关文件和材料,对直接责任人兰溪派出所副所长文明祥行政记过处分,对违反内部印章管理使用分局印章的该局指挥中心民警谭建明进行告诫约谈,对负领导责任的兰溪派出所所长郭建新进行诫勉谈话。
(三)以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决定、刑事判决为重点,强化公益诉讼和审判监督工作。一是认真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对审判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审判程序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和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滥用缓刑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和抗诉,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共提起抗诉5件,上级院支持抗诉2件,二审法院已改判1件。二是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以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为监督核心,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深入细致进行调卷审查,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证据审查核实到审判、执行,依法严格进行全程审查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审判、执行程序违规违法的,及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或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2017年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5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发出检察建议书6份,法院已全部纠正整改到位。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原告郭焱与被告李立军离婚案),确认“坐落于益阳市谢林港镇村委路的厂房归原告郭焱所有,被告李立军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其交付给原告郭焱”。郭焱于2015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于同日受理。2016年12月19日,区法院执行局交给申请执行人郭焱一片假钥匙结案。经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郭焱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厂房。区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且法律文书未送达申请执行人郭焱,送达回证收件人的签名不是受送达人郭焱所签。区法院未采取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措施,未将厂房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而是视“房”不见,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怠于履行职责。我院立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法院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依法执行。区法院采纳了我院检察建议并依法执行完毕。
(四)以防止超期羁押、违法办理“减假保”为重点,强化对羁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2017年,我院驻所检察室深入推进规范达标建设,荣获湖南省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同时,以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羁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对看所守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保障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等裁定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押期间的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监管秩序。其中,针对看守所存在的监管安全问题,提出了检察建议书1份;针对看守所械具使用不规范和违规会见等违法违规行为,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书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看守所均已整改纠正;针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4份;对于中院以上的一、二审案件,向市院报告超期羁押案件2批次16人,分别向办案部门及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书4份;针对财产刑执行情况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已全部纠正;对法院刑期折算错误的提出书面纠正2次,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的7名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实行了同步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5件25人 ,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20件20人,办案部门全部采纳并变更了强制措施。如2017年2月21日,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发现在押人员死亡事故,针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履职过程存在失职行为的5名干警向益阳市公安局提出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检察建议书1份;针对看守所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整改检察建议书1份。已全部落实整改到位。
三、积极主动作为,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公益诉讼力量配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紧紧围绕区委政府工作大局,将公益诉讼工作摆在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中来谋划,切实增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多次召开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专题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研究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力量配备,民事行政检察科人员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6人,配备了专用调查车辆,购置了无人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二)积极摸排线索,为公益诉讼工作奠定基础。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对线索的排查、评估和管理。一方面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协会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建立内部业务部门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在审查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中挖掘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摸排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线索7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案件线索1件,环境污染案件线索4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2件。
(三)依法督促履职,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针对专项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中有关行政处罚降档、行政不履职或怠于履职等情况,我院民行科与侦监科联合发出检察建议17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针对区食药监局低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降格处理案件的行为,依法督促履职、纠正违法,办结督促履职案件10件。针对履职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2件。例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泥江口镇家家超市刘某销售的“银城湘味”素肉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的行政处罚中,未及时查处销售同类食品的经营者益阳市一条龙商贸有限公司,且未将涉案食品生产商益阳湘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线索移送该公司住所地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致使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对此我院利用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区食药监局履职,对益阳市一条龙商贸进行了立案查办,并将案件线索及时函告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切实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
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诉讼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意识有待提高。部分检察干警还存在着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偏见,只注重提高审查逮捕、起诉等办案水平,相对忽视诉讼监督能力的提高。个别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怕得罪人和强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此外,年轻干警还存在监督经验不足、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诉讼监督工作信息渠道单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由于缺少对等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执法办案获取刑事诉讼监督信息,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诉讼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三)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认识不足。少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重视不够,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监督意见和建议没有及时受理和回复。
(四)干扰司法办案的外界因素依然存在。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后,基本排除了外部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但极少数的诉讼监督案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依然存在着一些阻力。
五、改进措施
随着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诉讼和司法活动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肩负的诉讼监督职能越来越艰巨,为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把诉讼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以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能力。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教育引导全院检察干警充分认识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责的重大意义,防范和克服畏难情绪和重办案轻监督的不良倾向,树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就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就是渎职的意识,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干警的诉讼监督能力。切实加强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培训,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实检察官办案力量,积极开展法律监督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建设一支法律素养高、业务功底深、监督能力强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诉讼监督工作,提升监督实效。进一步规范诉讼监督行为,确保各个监督环节依法进行、有章可循,注重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被监督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使监督真正收到实效。健全科学合理的诉讼监督考核机制,全面推行监督事项案件化工作,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卷,同时定期开展诉讼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对暴露出来的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逐案整改,确保诉讼监督规范化和高质量。
(三)进一步突出诉讼监督重点,打造监督品牌。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立足于全区发展实际,把关注民生、服务大局、实现正义、维护稳定作为诉讼监督工作的宗旨。一是把监督重点放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上来,放在保护弱势群体正当利益的案件上来,认真办理上访申诉案件。二是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着力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非法取证行为;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执法人员怠于履职以及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三是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打造诉讼监督领域的工作亮点和品牌。
(四)进一步构建诉讼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诉讼监督新机制。一是完善内部协调制约机制。加强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办案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机制,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全程动态监督和前后衔接,提高监督效能。二是健全外部配合监督机制。加强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进一步争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的协调与配合,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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